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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821号原告郭某某,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