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821号原告郭某某,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