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6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守勇诉丁锦娟、胶南市爱茜雅美容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丁某,胶南市爱茜雅美容院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42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婷婷,青岛黄岛大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被告:胶南市爱茜雅美容院。负责人:丁某,该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丁某、胶南市爱茜雅美容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已自行赔偿,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宗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