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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6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守勇诉丁锦娟、胶南市爱茜雅美容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丁某,胶南市爱茜雅美容院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42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婷婷,青岛黄岛大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被告:胶南市爱茜雅美容院。负责人:丁某,该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丁某、胶南市爱茜雅美容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已自行赔偿,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宗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