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8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胡春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8刑初34号公��机关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春跃,男,1984年2月21日生于江西省定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定南县。2014年11月4日,因非法持有、使用警戒被定南县公安局决定治安拘留15天;2015年1月14日,因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毒品被定南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20天;2015年6月6日,因代为销售赃物、吸食毒品被定南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20天并处罚款200元;2015年6月26日,定南县公安局决定对胡春跃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1月10日,因提供毒品、吸食毒品被定南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20天;2015年11月30日,定南县公安局决定对胡春跃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5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逮捕。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控被告人胡春跃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春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2014年12月15日左右的一天,钟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胡春跃,向胡春跃购买毒品。之后,胡春跃将约0.5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下称冰毒)送至钟某家,钟某支付了毒资100元给胡春跃。2014年12月底的一天下午,钟某再次打电话给被告人胡春跃,向胡春跃购买冰毒。之后,胡春跃将0.5克毒品送至钟某家楼下,钟某支付了毒资150元给胡春跃。2015年1月初的一天下午,廖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胡春跃,让胡春跃帮忙购买冰毒。廖某先是在定南县历市镇大世界桥头支付了毒资200元给胡春跃,不久,胡春跃在大世界广场将约0.7克冰毒交给了廖某。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8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胡春跃开房并入住在定南县城“鑫源宾馆”401号房,之后胡春跃与曾某(2000年2月13日出生)在该房内一起吸食了由胡春跃提供的冰毒。2015年11月9日,被告胡春跃开房并入住在定南县城“华力商务宾馆”403号房,胡春跃再次与曾某(2000年2月13日出生)、张某(1999年11月18日出生)在该房内一起吸食了由胡春跃提供的冰毒。三、盗窃罪早前被告人胡春跃发现定南县历市镇布衣路“好邻居超市”对面一民房二楼的郑某家商店仓库存放有大量香烟。2015年10月9日晚,被告人胡春跃便去到该仓库,用力推开仓库门锁,进入仓库内,盗得44条香烟。盗得的香烟品种、数量为:双喜(软珍品好日子)香烟37条;双喜(软经典)香烟2条;双喜(硬金五叶神)香烟1条;黄鹤楼(硬金砂)香烟2条;玉溪(软)香烟2条。之后,胡春跃将32条香烟双喜(软珍品好日子)香烟以每条80元的价格兜售给牌友,其余香烟则被其吸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6063元。2015年2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采取了刑事拘留;2015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对其刑事拘留。被告人归案后分别如实交待了其上述犯罪事实及其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春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廖某、钟某、曾某、张某、黄某、叶某、魏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肖某的陈述,“鑫源宾馆”入住登记表、“华力商务宾馆”住宿登记表,定南县安泰商店客户订单明细汇总表,��认笔录和辩认照片,案发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春跃明知是毒品,多次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春跃先后两次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告人胡春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春跃犯上述三项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春跃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次违法,受到行政处罚,还在取保候审期间再行犯罪,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所盗财物已被其挥霍,拒不退赃,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四至五年六个月���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春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并处罚金七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华政代理审判员 陈文清人民陪审员 黄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徐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