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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执2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淑卿与吴俊强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卿,吴俊强,秦书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1执2220号申请人张淑卿,女,1964年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吴俊强,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秦书萍,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申请人张淑卿与被执行人吴俊强、秦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房民(商)初字第08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房民(商)初字第0805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文生审判员  穆启明审判员  刘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