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28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郝亮与怀安县渡口堡乡盘道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亮,怀安县渡口堡乡盘道门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8民初312号原告郝亮,男,195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怀安县。委托代理人郝海燕,系郝亮之子,特别代理。被告怀安县渡口堡乡盘道门村民委员会,地址:怀安县渡口堡乡盘道门村。法定代表人王之明。原告郝亮诉被告怀安县渡口堡乡盘道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俊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6月,原告郝亮为被告怀安县渡口堡乡盘道门村民委员会修缮旧房,后被告为原告打了一张欠条,合计欠款47037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还了一部分,还欠原告2万元。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万元。被告怀安县渡口堡乡盘道门村民委员会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原告郝亮为被告怀安县渡口堡乡盘道门村民委员会修缮旧房,经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因资金短缺,为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合计欠款47037元。后经原告催要,在2011年和2012年,被告共给付了原告2万元;2015年3月15日,被告分两次分别给了原告5000元和2000元,现被告仍欠原告2万元未还,故引起诉讼。根据原告出具的欠条及还款情况,被告还欠原告20037元,但原告在诉讼中请求被告还款2万元整。上述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本院对被告怀安县渡口堡乡盘道门村民委员会欠原告郝亮工程款共计2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怀安县渡口堡乡盘道门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郝亮欠款2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