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8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哈力钱木与谢武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力钱木,谢武林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8民初593号原告:哈力钱木,女,回族,1973年4月1日出生,现住尼勒克县。被告:谢武林,男,回族,1962年8月9日出生,现住尼勒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力钱木诉被告谢武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哈力钱木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力钱木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力钱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力钱木承担。代理审判员 玛给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思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