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凌权与卢敏、胡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928号原告杨凌权。委托代理人安治国。委托代理人金万东。被告卢敏。委托代理人石富林。被告胡桂兰。委托代理人石富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凌权诉被告卢敏、胡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本案依法不属于民事诉讼解决的范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凌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51元,减半收取967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雅茹代理审判员 黄星会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