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与吴桂芳、童元峰、上海海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吴桂芳,童元峰,上海海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8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被告吴桂芳被告童元峰被告上海海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诉被告吴桂芳、童元峰、上海海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撤回对被告吴桂芳、童元峰、上海海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6元(已减半)、财保费2,258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高丽宏审 判 员 谢荣华人民陪审员 蒋雪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春燕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