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抚松县沿江乡洲际养殖农场与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松县沿江乡洲际养殖农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1执437号申请执行人:抚松县沿江乡洲际养殖农场,所在地抚松县。负责人:周康然,该农场场长。被执行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在地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毛元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增贺,男,汉族,中交一航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08标段项目经理部项目副书记。申请执行人抚松县沿江乡洲际养殖农场与被执行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抚松县沿江乡洲际养殖农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赔付申请执行人抚松县沿江乡洲际养殖农场林蛙损失405,58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21,4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和解,并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给付抚松县沿江乡洲际养殖农场损失50,000.00元,于2016年5月31日前给付120,00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120,000.00元,余款137,023.00元于2016年7月31日前给付完毕;二、申请执行费6,305.00元,由被执行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已交付)。因双方当事人就赔付损失和鉴定费、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达成了履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一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金军审 判 员 李树华代理审判员 赵延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云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