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魏孙宁与肖家健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孙宁,肖家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984号申请执行人魏孙宁,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代理人秦文红,上海刘海清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肖家健,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9847号魏孙宁与肖家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孙宁要求被执行人肖家健支付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银行存款、股票、社保、车辆上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的房产杨浦区政悦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已经轮候查封。因首轮查封的法院为福州市中院,故本院无法处置。目前申请人没有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鉴于上述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984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力审判员 陆拥军审判员 吴自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臻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