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3)陈建明与徐福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明,徐福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626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明(公民身份号码:),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执行人:徐福根(公民身份号码:),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住本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波镇海法院(2015)甬镇民初字第1524号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福根银行存款人民币259037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所有的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59037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谢朝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