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白怀美与余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怀美,余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287号申请执行人:白怀美。被执行人:余梅。白怀美与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民终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梅银行存款4513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