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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2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周士伟与周福龙、陈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士伟,周福龙,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46-2号申请执行人:周士伟,男,1988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被执行人:周福龙,男,1988年1月16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陈丽,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周士伟申请执行周福龙、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0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