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查日全与黄锦水、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日全,黄锦水,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保88号原告:查日全。被告:黄锦水。被告:程华。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诉吴胜兵、陶斯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胜兵、陶斯秀价值银行存款466731.1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吴胜兵、陶斯秀银行存款466731.1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