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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刑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丁麒犯贷款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麒

案由

贷款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刑终19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麒(曾用名丁某),武汉××××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北新泾派出所抓获,同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辩护人翟宝国,湖北法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9710173614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麒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5)鄂武穴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丁麒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丁麒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8252555.49元。原审被告人丁麒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健、胡曼李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丁麒及其辩护人翟宝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5)鄂武穴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张应利审判员 张 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