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黄有长与宋贺伟、陈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有长,宋贺伟,陈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444号原告黄有长,男,1974年8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农民,现住宁都县。被告宋贺伟,男,1987年5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农民,现住宁都县。被告陈小梅,女,1990年5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农民,现住本市瑞金市,系被告宋贺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有长诉被告宋贺伟、陈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有长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有长撤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曾雪平审 判 员 谢翠兰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