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82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喜全与河北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全,河北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1118号原告刘喜全,男,汉族,1947年3月8日生,住定州市北城区。委托代理人刘谦,女,汉族,1980年5月7日生,住保定市南市区。被告河北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西关南街111号。法定代表人高建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香建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倩兰,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喜全与被告河北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申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