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民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潘乃良与张延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372号原告潘乃良(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张延辉(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乃良与被告张延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乃良以被告张延辉已将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给付原告潘乃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乃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乃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乃良负担。审判员 王文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