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8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盛洁与纪成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洁,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8535号申请执行人盛洁,女,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出生。被执行人纪成,男,一九八二年二月三日出生。盛洁与纪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京中信执字第0157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执行标的为:一、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壹佰零柒万捌仟元整;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佰零柒万捌仟元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三、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执行证书生效后,纪成未按执行证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盛洁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纪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85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盖平山代理审判员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靖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