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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5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鲍峰翔诉被告鲍晓清、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峰翔,鲍晓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5民初172号原告:鲍峰翔,男,197X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余建兴,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鲍晓清,女,199X年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566号和源居综合楼第一、二、四层。负责人:陈志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峰翔诉被告鲍晓清、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赔偿纠纷问题先自行协商解决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峰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世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力振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