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郭玉军与张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军,张玉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785号原告:郭玉军,农民。被告:张玉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军与被告张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玉军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玉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郭玉军负担。审 判 长 李 明人民陪审员 宋均凯人民陪审员 姜 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新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