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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16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幼贞与被执行人谢伟虹、陆英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幼贞,谢伟虹,陆英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16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幼贞,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郑春辉,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伟虹,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陆英超,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刘幼贞与被执行人谢伟虹、陆英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思民初字第11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8月7日开始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支付尚欠利息2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陈晓龙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203执16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辛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