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8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郭忠顺与高明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忠顺,高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081执136号申请人:郭忠顺。被执行人:高明坤。申请人郭忠顺与被执行人高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灯民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郭忠顺据此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明坤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灯民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绍强审判员 何永高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