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徐博诉内蒙古隆德利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博,内蒙古隆德利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761号原告徐博,女,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告内蒙古隆德利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胜区恒信大厦B座23层2310室。法定代表人庄满禄,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博诉被告内蒙古隆德利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博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5100元,由原告徐博负担。审判员 文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