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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林执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史彦与林西县浩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彦,林西县浩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00876号申请执行人:史彦,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林西县浩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于和,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史彦与林西县浩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正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