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涂秀球与戴晓萍、李传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秀球,戴晓萍,李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708号申请执行人:涂秀球。被执行人:戴晓萍。被执行人:李传宝。申请人涂秀球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4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涂秀球提出要求解除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所提供的担保,即担保人雷炳宝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解放路天都花园西楼8号楼B601室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雷炳宝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解放路天都花园西楼8号楼B601室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