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6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郑剑锋、郑松溪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郑剑锋,郑松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030号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西路55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413696-8。法定代表人范金炉,局长。委托代理人叶海强、陈进财,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郑剑锋,男,汉族,1977年4月29日出生,现住湖里区。被执行人郑松溪,男,汉族,1948年7月7日出生,现住湖里区。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剑锋、郑松溪城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湖城执罚(2014)3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送达文书给被执行人郑剑锋、郑松溪,被执行人家中均无人,无法继续执行。后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均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待找到被执行人后再恢复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可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崔跃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志平附页:本案使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