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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张孝民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民初634号原告张某,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司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于某,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9减半收取2984.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喜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