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郑玉才与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木吉室内设计工作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才,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木吉室内设计工作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民初1831号原告:郑玉才。被告: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木吉室内设计工作室,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隔岸路133号28幢3楼B层西首。经营者:余东。原告郑玉才(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木吉室内设计工作室(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费48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为被告承包的装潢工程进行防水工作。2015年9月29日,双方结算,被告经营者余东向原告出具一份凭证:该凭证载明:瞿溪防水工资余额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金额48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引起本案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木吉室内设计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郑玉才支付劳动报酬48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2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玉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爱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