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8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段xx与韩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xx,韩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800-1号申请执行人段xx,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韩xx,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段xx与被执行人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2执80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韩xx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号内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xx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号内资金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天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