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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8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徐淑库与新疆世纪新和农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赵敬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淑库,新疆世纪新和农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赵敬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8民初329号原告:徐淑库,男,汉族,1980年8月21日出生,山东省郓城县人,个体,现住新疆库尔勒市。被告:新疆世纪新和农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和硕县。法定代表人:赵敬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敬平,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江苏省丰县人,个体,现住新疆和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淑库诉被告新疆世纪新和农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赵敬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淑库于2016年4月11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至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发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雯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