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6执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绥棱县四海店镇林海村村民委员会与孟凡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棱县四海店镇林海村村民委员会,孟凡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6执保181号申请执行人绥棱县四海店镇林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法定代表人单衍良,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孟凡利,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2016)黑1226财保1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对被执行人孟凡利在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为xxxxxx的账户予以冻结。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应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凡利在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为xxxxxx的账户。人民法院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效力灭失。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闻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