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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唐山市宏达建材机械厂与天津市东堼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宏达建材机械厂,天津市东堼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810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宏达建材机械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韩城镇富一村。被执行人天津市东堼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东堼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宏达建材机械厂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东堼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津0110民初字793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东堼水泥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宏达建材机械厂货款206000元及受理费2195元。现被执行人天津市东堼水泥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0民初字79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玉岭审判员  郑学森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