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郭鑫、郭元明、龚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郭鑫,郭元明,龚玉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1014号原告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38号.法定代表人:刘学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亚、赵思源,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鑫,男,汉族,1988年11月16日生。被告郭元明,男,汉族,1968年1月24日生。被告龚玉玲,女,汉族,1990年8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鑫、郭元明、龚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鑫、郭元明、龚玉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思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