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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郑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101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巧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30日,被告人郑某利用京东白条套现的方式,欺骗被害人张某乙在京东上购买一部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3135元)并将手机寄到被告人郑某指定的地址,后被告人郑某将该手机卖至杭州。现被告人郑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乙的损失并取得谅解。2.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郑某利用支付宝花呗套现的方式,从被害人杨某手中骗走四张价值人民币3872元的美团乐购消费卡(每张价值968元人民币)的卡号和密码,后将乐购消费卡转卖他人。现被告人郑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7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张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甲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支付宝交易截图,微信交易截图,谅解书,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现被告人郑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乙的损失并向本院退缴其余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郑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72元返还被害人杨小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方 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楼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