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5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5民初391号原告杜某某,女。被告向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