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5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洁静与深圳市沙井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洁静,深圳市沙井中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5113号申请人:陈洁静,女,汉族,2000年11月21日出生,住址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十委环城东路38号,身份证号码441481200011210548。法定代理人:陈万思,男,汉族,1966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南郊尤鱼上水,身份证号码441425196610280695。被告深圳市沙井中学,住所地深圳市沙井街道东岳路2号。法定代表人金如湘。委托代理人蒋重铠,广东宝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陈洁静诉被告深圳市沙井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洁静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洁静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洁静撤回起诉。因原告变更诉讼呢请求为43291元,故本案受理费为882元,因原告陈洁静撤诉,本院减半收取441元,因原告已预缴15968元,故退回原告15527元。审 判 长 王 灿人民陪审员 徐 静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姣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