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垦民初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欧阳林军与杨百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林军,杨百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额垦民初字第00652号原告欧阳林军,男,汉族,1970年1月8日出生,无业,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被告杨百科,男,汉族,1967年3月20日出生,无业,现下落不明。原告欧阳林军诉被告杨百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樊向锋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钱文兴、人民陪审员余江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百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阳林军诉称,2014年,被告承建第九师朝阳区路沿石安装工程,因资金需要,被告向原告借款88000元,约定该笔借款待工程完工后给付原告,工程完工后,原告找被告多次索要欠款,被告均未给付,为此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880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1、2014年被告杨百科出具的欠条一份。2、证人皮某的证人证言。被告杨百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承建第九师朝阳区路沿石安装工程,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80000元,双方约定待总工程款结算后还款,被告于2014年7月26日用黑色笔书写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在该欠条下半部分有蓝色笔书写内容为“另加上8000元的沙子钱(捌仟元)”,在欠条的数字上按有红色手印。现被告承建的工程已完工,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欠款,直至原告起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百科欠原告欧阳林军80000元,有被告杨百科出具的欠条为证,对原告主张被告欠款80000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于欠条中用蓝色笔书写内容部分,未有被告杨百科签字确认,虽有红色捺印,但无法确认是被告杨百科手印。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欠款8000元的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被告杨百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百科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欧阳林军欠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公告费250元,由被告杨百科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欠款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向锋代理审判员 钱文兴人民陪审员 余江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吉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