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4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合正诉被告李培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合正,李民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1100号原告张合正。被告李民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合正诉被告李培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合正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本案中,原告张合正以其对被告姓名书写有误、对事实和理由部分的部分内容书写错误为由而申请撤诉,原告张合正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合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因原告张合正申请撤诉减半交纳475元,由张合正负担。审判员 赵进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