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7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杰、崔芳等申请执行合肥新维果娱乐有限公司、彭玲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崔芳,钟子期,陈红,合肥新维果娱乐有限公司,彭玲,许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784-2号申请执行人张杰。申请执行人崔芳。申请执行人钟子期。申请执行人陈红。被执行人合肥新维果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彭玲,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许事艳,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张杰、崔芳、钟子期、陈红与合肥新维果娱乐有限公司、彭玲、许事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审查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事艳位于合肥市曙光路69号创景花园地下车库220(产权证号:合包1500480**)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韩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