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俞与张路合伙协议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俞,张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880号申请执行人:王俞,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张路,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5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路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路的银行存款3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瞿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曼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