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董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4刑初23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6)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号大众牌轿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江畔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江畔路60号门前时因瞭望不够,将路边行人被害人李某某(男,35岁)、程某某、刘某某撞倒致伤,后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2月3日死亡。李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颅脑损伤,硬膜下积血,多发脑挫裂伤,脑内出血,脑疝形成;闭合性胸外伤,双肺挫伤,动脉破裂,胸腔积血,外伤大失血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被告人董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董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毒品鉴定检测报告单、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道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其亲属与被害人家某某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某某的谅解,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缓刑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宋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伟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