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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民初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郭秀美与涟水县苏美服饰印花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美,涟水县苏美服饰印花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26民初第1576号原告郭秀美,居民。委托代理人朱燕东,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涟水县苏美服饰印花厂,所在地涟水县涟城镇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陈秀云,该厂厂长。原告郭秀美诉被告涟水县苏美服饰印花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庶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秀美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燕东与被告涟水县苏美服饰印花厂法定代表人陈秀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秀美诉称,原告从2010年11月12日到被告单位上班一直未签劳动合同,2015年11月13日下午16时,原告在被告单位上班时受伤,后向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时,劳动部门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现请求法院判令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涟水县苏美服饰印花厂辩称,原告于2011年11月份到被告单位上班,原告系计时工,农忙时就回家,不忙时就到厂里上班,原告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11月开始到被告单位上班,但到夏天和秋天农忙时都回家忙收种,被告单位也不发工资,2013年4月份,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5年11月13日下午,原告在被告单位上班时受伤,后双方为赔偿问题协调未果,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涟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自2010年11月12日起确立劳动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涟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原告从2011年11月份到被告单位上班,在上班期间,原告每到农忙时都回家忙收种,被告单位在原告回家时也不发工资,劳动关系处于不连续状态。2013年4月份,原告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终止,原告继续在被告单位上班的,应当为劳务关系,不再具有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要求确认从2013年5月份至2016年3月15日期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原告于2016年2月20日才向涟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明显超过仲裁时效一年的规定,故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从2011年11月份至2013年4月份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秀美要求确认与被告涟水县苏美服饰印花厂之间从2010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郭秀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袁庶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