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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费绿英与蒋华荣、施建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绿英,蒋华荣,施建芳,徐国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3040号原告费绿英。委托代理人林佳雯,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谈鹏程,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华荣。被告施建芳。被告徐国联。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费绿英与被告蒋华荣、施建芳、徐国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费绿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费绿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绿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费绿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秀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