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费绿英与蒋华荣、施建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绿英,蒋华荣,施建芳,徐国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3040号原告费绿英。委托代理人林佳雯,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谈鹏程,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华荣。被告施建芳。被告徐国联。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费绿英与被告蒋华荣、施建芳、徐国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费绿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费绿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绿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费绿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秀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