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宁波向棱塑胶有限公司与台州财富家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向棱塑胶有限公司,台州财富家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079号原告:宁波向棱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滨海区699号。法定代表人:徐成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台州财富家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汽摩产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高书红,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向棱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财富家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向棱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计6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82元,均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之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沈佳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