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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石海、臧淑芳与刘志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臧淑芳,刘志国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803号原告:石海,男汉族,农民。原告:臧淑芳,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武艳芬,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国,男,成年人,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蒋福铭,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海、臧淑芳诉被告刘志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海、臧淑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海、臧淑芳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臧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海、臧淑芳负担。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