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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郭某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刑初61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农民。因涉嫌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3月2日被抓获,同月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文斌,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炯烨、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李文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告人郭某在网上购买淫秽视频文件并存储其电脑内。2016年3月2日,被告人郭某在慈溪市横河镇宜青桥村其经营的手机配件店内,通过上述电脑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将7个疑似淫秽视频文件复制至石某的手机里,又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将22个疑似淫秽视频文件复制至何某的U盘里,后被告人郭某欲向王某对复制、贩卖淫秽视频文件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对现场进行检查,当场查获作案用台式电脑1台、U盘1只及疑似淫秽视频文件目录1本等物,电脑内存有疑似淫秽视频文件1984个。经鉴定,上述疑似淫秽视频文件中有1393个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石某、何某、王某对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涉案相关照片、鉴定报告书及清单、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郭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淫秽物品并予以贩卖,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的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李文斌请求对被告人郭某减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供犯罪所用的台式电脑一台、U盘一只及淫秽视频文件目录一本等物,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郭某供犯罪所用的台式电脑一台、U盘一只(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及淫秽视频文件目录一本等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  燕  华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燕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