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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陈某甲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陈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5刑初33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无职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逮捕。现羁押汉阳区看守所。辩护人李义江,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甲,无职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汉阳区看守所。辩护人欧阳凤玲、刘小平,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6)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李义江、欧阳凤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组织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在武汉市汉阳区快活岭郑家咀一工棚内,由被告人陈某甲做庄家,以摇骰子开单双的方式,聚集20余人进行赌博活动,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20500元及赌具、点钞机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办案说明,人员基本信息表,证人陈某乙、周某、胡某、丁某、文某、叶某、彭某甲、余某、孙某、伍某、张某、邓某、彭某乙、王某、黄某、刘某甲、李某乙、粟某莲、任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及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李义江、欧阳凤玲辩称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无前科,系初犯,属坦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证据、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江涛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人民陪审员  毛赞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