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翁兴梅与胡亚龙、单香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兴梅,胡亚龙,单香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1326号原告翁兴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人)蒋雪锋,浙江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亚龙。被告单香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国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833号。法定代表人何少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陈钢,系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翁兴梅与被告胡亚龙、单香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亚龙、单香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兴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兴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翁兴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