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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保山与陈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保山,陈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763号原告高保山。被告陈远东,成年。原告高保山与被告陈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保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保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梦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