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保山与陈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保山,陈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763号原告高保山。被告陈远东,成年。原告高保山与被告陈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保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保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梦晓 来源:百度搜索“”